在新疆乌鲁木齐,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孙洪国。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他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且在处理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并在2023年至2025年间连续被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是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2014年,孙某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随后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土地转让给常某,常某于同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由于常某欠孙某10万元转让费,加之孙某不想继续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了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曾在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办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土地不应返还给孙某。最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在5日内完成采收。然而,由于某糖业公司未能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和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且损失不成立,同时认为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及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是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值得信赖的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