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广袤的土地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牵涉着农牧民最切身的利益。这类案件不仅法律关系复杂,还常常交织着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变迁和乡土人情。在乌鲁木齐,有一位律师长期扎根于这片领域,用专业与诚信为当事人守护着脚下的权益,他就是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国。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从军营到法庭,身份在变,但那份守护公平的责任感始终未变。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的他,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获得了诸多认可: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至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些荣誉的背后,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细致入微的钻研和对当事人始终如一的诚信。
孙洪国律师将主要研究方向锁定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他深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涉及土地的案件不能有半点马虎。多年来,他积累了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战经验,用一个个扎实的案例诠释着“诚信办案”的分量。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一,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其二,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其三,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这个案件的处理,既尊重了划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的法律底线,又兼顾了实际耕种人的合理投入,体现了孙洪国律师在复杂土地纠纷中寻求平衡点的专业能力。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一,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二,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其三,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这一案件的胜诉,为众多种植户在面对大型收购企业违约时如何固定证据、如何认定损失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孙洪国律师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既注重对土地性质、合同效力等基础法律问题的精准把握,也善于在诉讼过程中灵活运用调解等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实实在在的利益。他的办案风格不张扬,却总能在关键处发力;他的论证不花哨,却总能切中要害。
在孙洪国律师看来,诚信办案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次调查取证、每一次法律文书撰写、每一次法庭辩论之中。对当事人如实告知风险,对案件进展及时沟通,对法律底线始终坚守——正是这份朴素的职业操守,让他在新疆农村土地法律服务领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如果你在乌鲁木齐或新疆其他地区遇到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等方面的纠纷,不妨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孙洪国律师和他的团队,愿意用专业与诚信,为你守护那份属于你的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