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为解决纠纷全力护航

2026-09-17 6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中,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曾是一名退伍军人。2014年,他开启了执业律师的生涯,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在法律道路上不断耕耘,收获了诸多荣誉。2019年,他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究。他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乡村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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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让我们更直观地了解孙洪国律师的专业能力。

在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土地返还问题的案例中。2014年,孙某划拨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且孙某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常某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专业斡旋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顺利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结果非常满意。

另一起是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认定的案例。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但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上诉后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在孙洪国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众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为乡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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