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专注化解承包纠纷难题

2026-09-12 3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曾荣获诸多荣誉,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潜心研究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深入钻研。下面通过两个实际案例,来展现他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 2014 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并且孙某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是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二是 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三是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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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但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三是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屡获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成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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