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许多人。而有这样一位专业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良好的口碑,成为了处理此类纠纷的一把“利刃”,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带着军人的坚毅和担当,在 2014 年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如今,他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 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进行了深入钻研。他丰富的实战经验体现在一个个成功的案例之中。
2014 年,孙某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然而一直未对其进行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在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是,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同时孙某又不想转让该土地,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常某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依照相关规定不能转让,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常某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积极斡旋和专业代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顺利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需在 5 日内采收完毕。然而,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构成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是由天气降温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洪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证据,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至此终审生效。
无论是划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还是甜菜收购合同违约纠纷,孙洪国律师都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孙洪国律师无疑是值得信赖的专业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