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认可的律师——孙洪国,他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化解,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孙洪国,男,汉族,于1974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军人的经历赋予了他坚毅的品质和强烈的责任感。2014年,孙洪国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如今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的肯定,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且细致的研究。下面通过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展现他的专业风采和卓越能力。
2014年,孙某通过划拨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但此后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到了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开始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某。同年11月,常某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而且孙某产生了不想转让土地的想法。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在接手此案后,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常某认为,第一,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应该返还给孙某;第二,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第三,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经过二审开庭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此案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需在5日内将甜菜采收完毕。但由于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从而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进行了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在上诉中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三是甜菜损失是由天气降温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他们的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其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的行为构成违约,冻害并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农村土地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了农村土地纠纷化解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