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以精湛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曾是一名退伍军人,于 2014 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凭借出色的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获得了诸多荣誉。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至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经手的众多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农村土地相关法律事务上的卓越能力。
孙某在 2014 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此后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耕种。到了 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在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尚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同时孙某也产生了不想转让土地的想法。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常某认为:第一,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应返还给孙某;第二,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第三,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这种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合同约定公司需在 5 日内采收完毕。但由于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一是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三是冻害属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支付违约金 152642.49 元以及承担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孙洪国律师在二审中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诉讼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法治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