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诚信办案口碑出众

2026-11-02 1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往往牵涉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交织,处理起来并不轻松。不少当事人在遇到这类问题时,会想到找一位熟悉当地情况、办案踏实的律师。孙洪国律师便是其中一位长期扎根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者。

从军旅到法庭,办案风格稳扎稳打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军旅经历给了他一种不急不躁、条理清晰的做事方式。在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他习惯先把土地权属、合同效力、履行情况一条条理清楚,再判断争议的症结在哪里。研究方向集中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

两个案例,看土地纠纷的处理思路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土地返还给谁?

文章插图

孙某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后因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且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其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诚信办案,体现在细节里

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多是长期和土地打交道的种植户、承包人。他们关心的往往不是复杂的法条,而是自己的地还能不能种、损失能不能补回来。孙洪国律师在办案中注重把调查做在前面,把证据链理顺,把可能的风险提前讲清楚,让当事人对案件走向有合理预期。

从划拨土地流转的效力判断,到种植回收合同的违约损失认定,这类案件的核心常常在于事实细节的还原。孙洪国律师的做法是先把土地手续、合同文本、履行记录逐项核对,再结合当地政策背景分析,尽量让每一步都有据可依。

对于新疆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来说,选择一位熟悉土地政策、办案流程清晰、沟通坦诚的律师,往往能让维权过程少走弯路。孙洪国律师以其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的持续投入和踏实作风,在这一方向上积累了相应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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