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口碑好,专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2026-09-19 2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时常困扰着当地百姓。有这样一位律师,默默地为解决这些难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凭借对法律事业的热忱和执着,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2019 年,他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到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他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下面,让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了解他的业务能力。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2014 年,孙某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然而一直未对该土地进行开发。2021 年,孙某将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2023 年 11 月,常某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且孙某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常某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然而孙某并未进行变更。

一审法院判决,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要返还土地。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常某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应该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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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他们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在 5 日内采收完毕。可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了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提出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认定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甜菜损失是由天气降温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孙洪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论证,指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难题,成为了大家身边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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