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03 2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因涉及历史沿革、政策变迁和农牧民切身利益,向来是法律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领域。一位曾从军旅转身投入法律行业的律师,凭借多年扎根边疆的执业积淀,在这一细分方向上形成了自己独到的办案风格。他就是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国律师。

从军营到法庭的执业轨迹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这些履历背后,是一条从军营到法庭、从基层到专业的扎实路径。军旅生涯赋予他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而多年执业则让他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法律服务有了系统思考。他将研究方向锁定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上,重点深耕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逐步积累起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实务案例。

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土地返还给谁

在土地流转纠纷中,划拨土地能否转让、合同无效后土地如何返还,往往是争议焦点。孙洪国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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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这一案例也说明,划拨土地流转纠纷中,合同效力、返还主体和补偿方案需要结合行政手续和实际占有情况综合判断。

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农业订单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收不及时导致的损失认定,同样是实务中的难点。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孙洪国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合同相对性、鉴定程序合规性和违约责任构成三个层面构建证据链条,帮助当事人厘清损失认定的法律边界。

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的深耕者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孙洪国律师的办案思路并不局限于单一法条,而是将土地管理政策、农业经营实际和诉讼程序规则结合起来。无论是划拨土地流转中的合同效力判断,还是订单农业违约后的损失认定,他都强调前期调查和证据固定,力求在复杂事实中找准法律关系。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土地流转、农业合作经营、涉农补贴和农业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对于新疆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而言,遇到土地承包、种植回收、农业赔偿等问题时,选择一位熟悉本地政策和农业实务的律师,往往能在纠纷早期获得更清晰的解决路径。

孙洪国律师以其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的持续研究和严谨办案风格,正在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对于面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及时梳理合同、权属证明和沟通记录,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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