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业靠谱,为你解决承包纠纷难题

2026-09-21 5 次 本站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专家孙洪国:专注专业,化解承包难题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常困扰着许多人。而孙洪国律师,就像这片法律领域的定海神针,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实践经验,成为了化解此类纠纷的得力助手。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带着军人的坚毅与执着,于 2014 年投身法律行业,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如今,他担任着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职,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多年来,他的工作成果有目共睹,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更是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寻找最佳途径。

下面通过两个实际案例,来看看孙洪国律师是如何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化解纠纷的。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 2014 年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此案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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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孙洪国律师的努力协调以及二审开庭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这一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然而,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期间,孙洪国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做出了重要贡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为受害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上,孙洪国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众多面临纠纷的人走出困境,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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