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09-24 3 次 本站

在新疆广袤的土地上,农业经营活动频繁,围绕土地承包、流转、种植回收等环节产生的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政策沿革、历史权属、合同效力等多重法律关系,对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务经验提出了较高要求。在乌鲁木齐,孙洪国律师长期深耕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凭借严谨的办案风格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土地承包纠纷处理中积累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一、专业方向:聚焦乡村土地法律服务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他曾于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在执业过程中,孙洪国律师将研究方向确定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深入研究。这一专业定位,使得他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能够从土地性质、合同效力、政策背景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研判,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

二、案例解析: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土地如何返还
文章插图

在土地流转实务中,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常常引发争议。孙洪国律师曾代理一起典型案件:孙某于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此后,因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愿继续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曾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应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这一案例表明,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查,而律师在调查取证和策略选择上的专业性,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案例解析: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在农业订单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购方未按约定及时采收导致的损失认定,是另一类常见的纠纷类型。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终审生效。该案的处理,体现了在农业合同纠纷中,违约行为与不可抗力之间的界限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严格区分,而损失鉴定意见的采信与否,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四、办案风格:严谨务实,注重细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孙洪国律师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注重对土地性质、合同签订背景、政策文件、鉴定程序等细节的审查。无论是划拨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认定,还是农业订单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划分,他都能够从证据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系统梳理,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径。

孙洪国律师的执业经历和专业积累,使其在新疆地区的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形成了自身的业务特色。对于遇到土地承包、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等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而言,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的律师,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页 孙洪国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