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实战经验丰富,为解决纠纷提供强力支持

2026-09-10 5 次 本站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界,孙洪国律师犹如一颗闪耀的明星,专注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素养,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难题。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这份军旅生涯赋予了他坚毅的品格和高度的责任感。2014 年,他成功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一路走来,他收获了诸多荣誉,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年、24 年、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深入研究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主要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且专业的研究。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了解他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卓越表现。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 2014 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然而这片土地一直处于未开发状态。到了 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开始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随后在 2023 年 11 月,常某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此时出现了问题,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而且孙某又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常某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细致的调查。他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处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由于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常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第一,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第二,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第三,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感到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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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他们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需在 5 日内采收完毕。但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提起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认定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是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三是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在孙洪国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诉讼技巧,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研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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