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而有一位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一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后,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并被评为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在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并在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方面,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等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他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2014年,孙某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一块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后者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土地转让给常某。随后,常某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由于常某欠孙某10万元转让费且孙某不愿继续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了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调查发现: 孙洪国律师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已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
二审调解: 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不应再返还土地。经二审开庭,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案情简介: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应在5日内完成采收。因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上诉主张: 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洪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他的专业精神和严谨态度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如果您在新疆乌鲁木齐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孙洪国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