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律师
律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业靠谱,为土地纠纷难题提供解决方案

2026-09-06 1 次 本站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的得力助手——孙洪国律师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不少人。而孙洪国律师,就像一位专业的守护者,为土地纠纷难题提供着可靠的解决方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 年,他开启了执业律师的生涯,凭借多年的努力,如今已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优秀不仅仅停留在头衔上,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 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这一系列荣誉是他在法律领域辛勤耕耘与卓越表现的有力证明。

孙洪国律师专注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特别是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

文章插图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感受一下孙洪国律师出色的业务能力。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 2014 年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将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 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返还土地。 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 在常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 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3. 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 5 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1. 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2. 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3. 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孙洪国律师在二审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分析,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孙洪国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值得信赖的选择,他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页 孙洪国律师普法专栏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