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这类问题不仅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孙洪国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农户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退伍军人,2014年成为执业律师,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治区三级律师。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领域,尤其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案情概述
孙某于2014年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了一处900亩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对土地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与常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该土地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常某。同年11月,常某与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10万元转让费,且孙某不愿意转让土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
调查发现
孙洪国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曾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办理相关手续。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判决常某返还土地。
二审调解
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在已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土地不应返还给孙某;且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经丧失了土地使用权。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均表示满意。
案情概述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在5日内完成采收。然而,由于某糖业公司未能按时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及鉴定费15000元。
二审判决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们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鉴定意见无效,且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洪国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土地流转合同的起草与审查,还是农业赔偿案件的代理,他都能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和高效的解决方案。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如果您在农村土地承包或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欢迎咨询孙洪国律师,他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